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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艺美术专业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条件(试行)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于:2015/8/15 13:16:49    点击量:

第一章 评审标准

第一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专业(以下简称本专业)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  思想品德标准

本专业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敬业爱岗,勇于开拓,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  知识水平标准

本专业正高级工艺美术师须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深厚的文化修养;系统掌握本专业的技能知识,在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对关键性制作工艺或新材料的应用进行总结提高,并形成独到的理论,为本专业学科、技术带头人;精通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有关法规。

第四条  专业能力标准

本专业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创新能力、攻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获取及处理本专业信息的能力;在专业创作中能够汲取传统文化和现代潮流的基本要素,作品具有独特的艺术风格;在理论上有创见,具有培养和指导本专业高级技艺人员业务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业绩成果标准

本专业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应从事高水平的研究、设计、创作项目,业绩显著;主持解决过本专业领域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论著;艺术造诣、业绩成果为社会和业内所公认。

第二章  评审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评审本专业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以下简称本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属于本章第七条的适用范围,提交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要求的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申报评审程序申报。

第七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工艺美术的理论研究、设计、制作、科研和技艺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品德高尚,学风严谨,在行业享有较高声誉。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或相近相关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能胜任本职工作,圆满完成各年度工作任务。

二、申报人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或相近相关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六)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执行结束后3年内不得申报。

凡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或违反政策规定的,如评审通过,取消其评审结果,给予通报,并记入诚信档案;三年内不准其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或相近相关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者。

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三、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者。

四、具有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获得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者。

五、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或相近相关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完成本专业或相近相关专业博士后研究者。

第十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按照国家和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规定,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必备条件。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条件

申报人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或相近相关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实际,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其中,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者,继续教育不作为必备条件。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申报人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或相近相关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骨干成员(前二名),参加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

二、参加2次以上高级别的国际专业展览。

三、参加3次以上国家级的专业展览或参加4次以上省(部)级的专业展览。

四、参加编写本专业国家标准或省级规范、规程2项以上。

五、主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上院校工艺美术专业的培训教材,并公开出版。

六、组织、主持解决本专业关键性技术问题,并取得重大的突破。

七、获得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专利。

八、在本专业领域开展理论研究、科学研究工作,取得多项成果或发表多篇或若干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申报人(工艺美术理论研究专业除外)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或相近相关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

(一)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作品获得高级别的国际、国家级专业展览评比金奖(一等奖)3项以上或银奖(二等奖)6项以上。

(三)作品及项目获省(部)级专业大奖赛一等奖6项以上。

(四)作品被省级以上工艺美术馆、博物馆等专业馆藏机构珍藏2件(套)以上。

(五)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或外观设计专利7项以上。

(六)主编本专业培训教材并公开出版。

(七)主持解决过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八)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方面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及骨干,并在组织实施中业绩突出,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申报工艺美术理论研究专业者,其研究成果在工艺美术的总结、推广、创新方面取得重大贡献,在全国同行中有一定影响,并得到3位以上本专业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或3位以上本专业高校、科研机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推荐。

第十四条  论文、著作条件

一、申报人(工艺美术理论研究专业除外)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或相近相关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取得ISBN统一书号的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学术专著1部以上,如系合著本人须撰写8万字以上。

(二)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规的学术刊物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独撰或第一作者)3篇以上。

(三)在国际或全国专业学术会议宣读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专业学术会议宣读的论文3篇以上(宣读的论文须收入到论文集中)。

(四)为解决关键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等专业文章(独撰或第一作者)3篇以上。

(五)由国家、省级工艺美术协会或高等院校组织个人作品研讨会1次以上。

(六)担任高等院校校级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

技艺水平业内公认顶尖者,由5位本专业评委专家实地考评,得到4位以上实名推荐,论文、著作可不作为必备条件。

二、申报工艺美术理论研究专业者,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或相近相关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2项以上:

(一)公开出版取得ISBN统一书号的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以上。

(二)在具有CN或ISSN刊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规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的论文(独撰或第一作者)3篇以上。

(三)在具有CN或ISSN刊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规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的论文2篇以上,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学会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工艺美术类论文(独撰或第一作者)3篇以上。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资格级别为正高级,名称为“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设“工艺雕刻”、“工艺陶瓷”、“综合(含工艺美术理论研究)”等3个专业类别,申报的专业范围参照下表所列目录。

序号

专业名称

         主要范围

1

工艺雕刻

玉雕、木雕、石雕、端砚、骨雕、牙雕、砖雕、榄雕、根雕、贝雕、角雕、微刻等

2

工艺陶瓷

广彩、潮彩、瓷塑、青花、陶塑、朱泥壶、紫砂壶、珐琅彩等

3

综合(含工艺美术理论研究)

工艺印染、工艺织绣、工艺编结、工艺织毯、漆器工艺、工艺家具、金属工艺、首饰工艺、现代工艺美术、工艺美术理论研究等

 

第十六条  申报人资历的时效为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或相近相关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至申报当年12月31日止。

申报人业绩材料的时效为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或相近相关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当年的9月1日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不得以申报其他系列职称的业绩申报本资格。如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了另一系列的职称,须将另一系列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作为申报本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是否具备本资格条件评审标准的要求,应由政府职称管理部门设置的本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十八条  本资格评审委员会及日常工作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受理范围、降低本资格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不得违反申报评审程序。凡违反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十九条  本资格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第二十条  本资格条件自2015年8月15日起试行实施,试行5个评审年度。

 附  录

1、工艺美术,分传统工艺美术与现代工艺美术两大类,依据国家、行业通用的概念涵义及实际情况设置主目与细目。

2、凡冠有“以上”的含本级或本数量,“以下”的不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3年以上”含3年。

3、地市级:指行政区划为地级市以上市。

4、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得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5、资历:指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6、专利:指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专利。

7、项目(课题):指国家、省(部)、地市(厅)、县(区)及本单位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

8、既无获奖且未被推广应用的,或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项目(课题),或已批准立项,但仍未进行开发(研究)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不能视为申报人已取得的业绩成果进行申报。

9、技术水平: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一般指通过考试、答辩及专家评审、鉴定认定的水平、能力。

10、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以奖励证书为准)。若有些奖项无法提交个人奖励证书的,应提供获奖项目奖励证书(集体)、单位对获奖者排名的证明及获奖成果报告的责任表或颁奖部门的认可获奖排名的证明。

11、主要技术负责人:指负责该项目的全面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任务和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及疑难问题,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并对技术工作负直接责任的主要领导人(含负责技术攻关、技术革新、科技试验、产品设计等工作的技术主持、主管人员)。

12、主持:指对项目全面负责,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和解决有关技术难点问题,负责协调整个项目的工作的人员。

13、主要参加者:指在完成技术项目(技术工作任务)中的项目(任务)责任人及承担关键或重要技术任务的分项技术主管或技术骨干。从事辅助性工作任务的人员,不能视为主要完成人。

14、技术骨干:指在完成技术项目(技术工作任务)全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和不可缺少的专业技术人员。

15、学术专著: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19、论文:指在取得出版刊号(CN或ISSN)的本专业或相近相关专业正规的学术期刊及《广东工艺美术》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是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应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发表于刊物增刊类的论文按新闻出版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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