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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艺美术专业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条件
发布于:2016/7/12 16:12:53    点击量:


第一章 评审标准

第一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专业(以下简称本专业)高级工艺美术师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  思想品德标准

本专业高级工艺美术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勇于开拓,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  知识水平标准

本专业高级工艺美术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的理论和技能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有关法规。

第四条  专业能力标准

本专业高级工艺美术师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纯熟的技艺,作品设计理念新颖,风格独特,主持完成本专业高水平的研究、设计项目,业绩显著;具有培养和指导本专业工艺美术师业务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业绩成果标准

本专业高级工艺美术师应从事较高水平的研究、设计、创作项目,业绩显著;主持解决过本专业领域疑难问题或重要技术问题,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论著。

第二章  评审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评审本专业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以下简称本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属于本章第七条的适用范围,提交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要求的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申报评审程序申报。

第七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工艺美术的理论研究、设计、制作、科研和技艺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品德高尚,学风严谨,在行业享有较高声誉。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后,能胜任本职工作,圆满完成各年度工作任务。

二、申报人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六)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执行结束后3年内不得申报。

凡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或违反政策规定的,如评审通过,取消其评审结果,给予通报,并记入诚信档案;三年内不准其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者。

二、具有工艺美术师资格,获得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者。

三、具有工艺美术师资格,获得市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满1年者。

四、获博士学位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者。

第十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按照国家和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规定,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必备条件。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条件

申报人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后,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实际,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申报人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获博士学位或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

二、参加1次以上高级别的国际专业展览。

三、参加2次以上国家级的专业展览或参加3次以上省(部)级的专业展览。

四、参加编写本专业国家标准或省级规范、规程1项以上。

五、参与编写(副主编以上)过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上院校工艺美术专业的培训教材,并公开出版。

六、解决本专业疑难问题或重要技术问题,并取得突破。

七、获得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专利。

八、在本专业领域开展理论研究、科学研究工作,取得多项成果或发表多篇或若干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申报人(工艺美术理论研究专业除外)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获博士学位或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

(一)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二)作品获得高级别的国际、国家级专业展览评比金奖(一等奖)2项以上或银奖(二等奖)4项以上。

(三)作品及项目获省(部)级专业大奖赛一等奖4项以上。

(四)获得市级以上相关专业技能大赛前3名。

(五)作品被省级以上工艺美术馆、博物馆等专业馆藏机构珍藏1件(套)以上。

(六)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或外观设计专利5项以上。

(七)作为主要成员(副主编以上),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并公开出版。

(八)主持解决过本专业领域疑难问题或重要技术问题,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九)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方面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及骨干,并在组织实施中业绩突出,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申报工艺美术理论研究专业者,其研究成果在工艺美术的总结、推广、创新方面取得重要贡献,在全省同行中有一定影响,并得到3位以上本专业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省级工艺美术大师或3位以上本专业高校、科研机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推荐。

第十四条  论文、著作条件

一、申报人(工艺美术理论研究专业除外)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获博士学位或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取得ISBN统一书号的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学术专著1部以上,如系合著本人须撰写7万字以上。

(二)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规的学术刊物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独撰或第一作者)2篇以上。

(三)在全国或省级专业学术会议宣读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2篇以上(宣读的论文须收入到论文集中)。

(四)为解决关键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等专业文章(独撰或第一作者)2篇以上。

(五)由国家、省级工艺美术协会或高等院校组织个人作品研讨会1次以上。

(六)担任高等院校校级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

技艺水平业内公认非常突出者,由5位本专业评委专家实地考评,得到4位以上实名推荐,或获得市级以上相关专业技能大赛前3名者,论文、著作可不作为必备条件。

二、申报工艺美术理论研究专业者,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获博士学位或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具备下列条件之2项以上:

(一)公开出版取得ISBN统一书号的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以上。

(二)在具有CN或ISSN刊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规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的论文(独撰或第一作者)2篇以上。

(三)在具有CN或ISSN刊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规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的论文1篇以上,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学会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工艺美术类论文(独撰或第一作者)2篇以上。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资格级别为副高级,名称为“高级工艺美术师”。设“工艺雕刻”、“工艺陶瓷”、“综合(含工艺美术理论研究)”等3个专业类别,申报的专业范围参照下表所列目录。


序号

专业名称

主要范围

1

工艺雕刻

玉雕、木雕、石雕、端砚、骨雕、牙雕、砖雕、榄雕、根雕、贝雕、角雕、微刻等

2

工艺陶瓷

广彩、潮彩、瓷塑、青花、陶塑、朱泥壶、紫砂壶、珐琅彩等

3

综合(含工艺美术理论研究)

工艺印染、工艺织绣、工艺编结、工艺织毯、漆器工艺、工艺家具、金属工艺、首饰工艺、现代工艺美术、工艺美术理论研究等

 

第十六条  申报人资历的时效为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后至申报当年12月31日止。

申报人业绩材料的时效为取得工艺美术师当年的9月1日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不得以申报其他系列职称的业绩申报本资格。如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了另一系列的职称,须将另一系列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作为申报本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是否具备本资格条件评审标准的要求,应由政府职称管理部门设置的本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十八条  本资格评审委员会及日常工作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受理范围、降低本资格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不得违反申报评审程序。凡违反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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